案情简介:委托人和装修人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,约定委托人委托装修人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装饰施工,委托方式为双包(包工包料)。双方又约定合同生效后,在合同履行期间,擅自解除合同方,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%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。签约后,装修人要求进场施工,委托人以装修人未提供装饰设计图纸,提供的材料未经确认等为由予以拒绝。嗣后,委托人另行联系他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。后装修人起诉至法院,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。在诉讼过程中,装修人提出双方曾口头协商,将违约责任的约定改为定金,并且已经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作为定金,故不同意再支付违约金。
法院判决结果:判决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装修人违约金。
律师点评:
1、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;
2、双方订立合同后,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,不能无故解除,所有合同条款,应在合同订立之前考虑清楚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