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,价格补贴=最低补偿单价×补贴系数;
(2)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,价格补贴=(2×最低补偿单价-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)×补贴系数;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,按200元计算。
补贴系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20%的比例确定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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